交通肇事中自首的情形 交通肇事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一、交通事故中自首的情形
自首是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量刑的具體體現,已被我國刑法規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悔過自新,不至于藏身于社會繼續作惡。自首從輕,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利于及時偵破案件,做出正確快速的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的投入,有效懲治犯罪,保護被害人,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自首的構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按照這個規定,任何人同時犯罪,都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這項規定毫無例外地適用于現有的罪犯。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是否以及如何認定其自首,存在不同的理解,導致辦案和結案存在差異。
1、行為人沒有逃跑主動報案的應認定為自首。
2.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在案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主動向辦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3.行為人逃逸后,在偵查期間主動向辦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二、交通肇事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肇事者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告”是所有交通肇事者的義務,但在交通事故中,大部分不構成犯罪。刑法規定的自首,是對所有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交通肇事罪雖然是交通肇事的結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事罪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能構成犯罪,部分后果輕微的可以按一般交通肇事罪處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人,應當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法定告知義務的約束。該義務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自首情節,可以不考慮自首。這種告知義務是針對一般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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