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調解的結果
關于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和結果,下面詳細介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結束開始;傷殘從傷殘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被通知人有規定期限的法定節假日的,從接到通知的次日起計算,節假日的次日為節假日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停止經營活動的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人變更調解參與人,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虍斒氯舜砣艘虿豢煽沽蛱厥馇闆r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調解期間當事人不參加調解,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調解終止。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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