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怎么辦

2024-10-13 04:48:09 作者:資訊小編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1)交通事故的分類

1、輕微事故,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內,非機動車200元以內;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

1.輕微事故5天;

2.一般事故第15天;

3、20天的特大和特大事故;

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確定的,必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

二、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怎么辦?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1)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作出的,當事人有機會為這次檢驗鑒定申請復檢鑒定。交警部門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后,必須在兩天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移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交警部門不予復議。

(2)交通事故認定后,訴訟前,交管部門有內部補正的義務。《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3)起訴后不服交通確認怎么辦?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時,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難免會出現誤判。必須有一個糾正誤判的渠道。道路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對道路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道路安全法》實施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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