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主體的確定

2024-10-13 07:36:19 作者:資訊小編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侵犯人身權利

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對侵犯身體權利如何救濟做出了規定,是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侵犯人身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因此財產損失的可能性很小或沒有。對此,以慰問金為主要救濟方式,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式為補充,是最佳選擇。

(2)侵犯健康權

任何人侵犯健康權,給自己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獲得撫慰金賠償。

(3)侵犯生命權

侵犯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者的死亡及其近親屬的喪失。因此,對于非法侵害他人死亡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必須給予相當數額的金錢安慰。索賠人的范圍僅限于死者的死亡,包括胎兒。或者如果索賠人年輕或患有精神疾病,一般都包括在內。

上述三種情況下,請求賠償撫慰金的權利由權利人專有行使,均為專屬權利。前兩種類型的直接受害者是權利人,他們被明確禁止轉讓或繼承;后一種侵害生命權的被撫慰者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必要規定。以上三種撫慰金請求權,均由請求權人本人專屬行使,原則上不得轉讓或繼承。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主體的確定

1.自然人因非法侵犯下列人格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

違反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其他個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受理。

2.監護人違法脫離監護,對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造成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污損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隱私的;(三)非法利用或者損毀遺體、骨骼,或者以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遺體、骨骼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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